亚伯的想法是。
慈善基金会的避税计划必须进行,这是既定的事实。不这么搞的话,想一想每年要交那么多的钱给联邦政府。想一想都有些心痛,但后面还有更恐怖的遗产税,赠与税。
但是慈善基金会之外,亚伯还准备建立另外一个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会将来会作为亚伯旗下公司的控制公司,但是准备他将另外一部分收益切割出来,单独的作为家族的资产信托基金。
以后有他的孩子们,以后他的女人们,所以每年固定的从家族信托基金中领取一定的收益的收益。
他暂定的计划是20年,因为20年后,他的孩子们才会慢慢的成年!
他对法兰克·奥斯丁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法兰克·奥斯丁想了一下以后,轻声回答:“boss,二十年的信托计划虽然很长,但对于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所设立的期限来说,二十年其实很短!这意味着,您如果想要在您的孩子成年之后将信托资产转交给他,仍然需要支付赠与税……”
“呃……”亚伯微微一愣,“有这回事!二十年还很短吗?这么长了还要交税”
大律师笑道:“根据信托的不同类型,不同契约,不同期限,可以组成不同的信托组合!要想避免缴纳赠与税,只能是永久信托,如果还有二十年的期限设定,恐怕只有联邦境内的特拉维州等少数地方可以选择!而同等条件下,华夏那边的香江是80年,开曼群岛是15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是100年,泽西是100年……这里面存在非常复杂的设定!”
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在制定契约的时候,可以灵活定制有关的各种规定,由此产生不同的家族信托种类,大致分为六种:一,可撤销信托;二,不可撤销信托;三,全权信托;四,浪费信托;五,固定信托;六,永久信托……
永久信托可能“永远免于缴纳转让税”,所以直到1980年左右美利坚才逐渐允许设立永久信托,但每个州法规又不同,目前只有十几个州允许该类信托的存在。之所以是可能,是因为这个法规也存在被政府废除的可能性,毕竟任何一个法规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哪怕是最高级别的宪法。也会有被修改的可能性!
通常意义来说,家族信托是为总资产超过两亿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务的。但后来很多家族运用非常广泛,一般富裕的家庭也会使用这种工具规划传承财产,并且后来渐渐得到了全世界富豪们的吹捧。
一般来说,富人们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都是不尽相同的。
有些人是为了财富灵活传承。比如亚伯,他就非常在意家产能否真正由自己的后代所继承,做慈善的最终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慈善本身,而是为了避税!这一点,亚伯就毫不避忌地对法兰克·奥斯丁领导的自己的法务团队和会计团队,提过自己的最终要求。
有些人是为了财产安全隔离。委托人多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现实操作中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为债务追偿的对象。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
因此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本身)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这样一方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除非信托财产为非法所得),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外也避免了委托人的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当然要实现这一点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会来不及了。
用信托避税节税,这也是亚伯的目的之一。事实上,在美利坚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是节税。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qdots,允许非美利坚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qprt。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以便享受税收优惠;gst。可免除跨代传递税等不同种类信托。
还有跨代信托和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委托人为了好几代人的利益设立信托,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等。另外,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人士来说,更需要在有生之年实现高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并尽量避免无谓的股权结构变动,防止股权传承导致不合格股东进入企业。
“在美利坚,很多家族企业都由家族信托经营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权,可以保证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股权结构的稳定、排除不合格股东;同时,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实现家族事业的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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