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文凭、相貌、家世、贫富」都不重要,是男的就行。此时,穷人们的幸福时刻到了,原本多年找不到老婆,结果现在成稀缺资源,很快就成家啦。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严格执行)。
明朝·前中期,男女结婚必须遵循「父母之命」。;明朝·中后期,男女结婚,可以逐步摒弃「父母之命」原则,子女结婚,可获得部分「婚姻自主权」,部分摆脱封建礼教。
而且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
娶妻的婚书格式,如下:
立婚约金声,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岁。自幼未曾许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县
双方都很正常,按「婚礼流程」执行,即可。相关法律,允许女方悔婚。
「结婚流程」可分为:
①男方需要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②男方需要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③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定婚。
④男家送聘礼(彩礼)到女家,同时女方也要,准备好嫁妆(金额至少是男方彩礼的80%)。
⑤男方择定吉日为婚期,报请女方同意。女方同意后,新郎至女家迎娶。
结婚以后:第一天,举办婚礼,夫妻圆房。;第二天,夫妻双方,于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第三天,男方家族长辈、新郎、新娘,共同祭祀祖先。;第四天,新郎、新娘,必须回娘家,再次拜见岳父母。;第五天(及以后):再无其他手续,正常生活即可。
男方有某种「缺陷」。女方在知情前提下,执意与男方订立婚约,则不允许悔婚。;如果女方选择悔婚,则女方将会受到鞭刑,这也算是对古代女性的迫害了。
男方纳「妾」(一定限度内,属于合法行为。)
明朝时期,纳「妾」现象,在中产阶层(及以上)之阶层,非常普遍。纳「妾」不但,相对”费用低廉“,而且对「原生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配偶,但是「小妾」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
虽然有「法律」限制,但基本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于在40岁之前,公开违法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
《大明律》:“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注:【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
所以当「法律规定」强制力深入「民间传统信条」之时,「法律规定」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正所谓「法不责众」,因此官府也只能『自认倒霉,放弃处罚』。
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2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也属于家族无后)
3、通房丫头(严格执行)
通房丫头,是女方(正妻)陪嫁过来的丫鬟。主要负担一些家庭琐事,还要满足男主人的「生理需求」。如果男主人有特殊X癖好,女主人(正妻、妾)不能满足之时,则由通房丫头代行。在女主人允许的前提下,「女主人、通房丫头」也会,集体在床上,服侍男主人。
按照等级来,可以这样划分:正妻>妾>通房丫头
4、男方入赘
婚礼在女方家里办,男方在婚后生活在女方家里,成为「女方·家族成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各种家庭事物,女方有最终决定权(男方只能建议)。俗称“倒插门”。例如:张员外家招上门女婿,然后李姓男子入赘,所生子女,均姓张,而不能姓李。
大多数情况下:富裕家庭,招上门女婿的原因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很多穷人家庭出身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男方无需支付「彩礼」,女方也不用出「嫁妆」)
偶尔也有例外:入赘为婿,则要从妻姓。但所生子女,随男方原来姓氏。例如:赵员外家招上门女婿,然后郑姓男子入赘。则郑姓男子,需改姓为赵。而双方所生育子女,则可姓郑。
而且入赘婚姻,如果涉及离婚,女方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因为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备受社会歧视,所以愿意入赘者,多是穷人家庭出身,迫不得已。
5、女方改嫁。(严格执行)
上层社会(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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