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三位证人已经被队长萧云天的执着所打动,但是在辨认照片时,还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当萧云天说想带他们去看守所辨认真人的时候,他们都同意了。
来到海东市看守所,萧云天让三位证人到休息室等候,他去找看守所的领导处理辨认事宜。海东市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大约有六七百人。这些人之中,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常见犯罪居多,
看守所实际上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场所。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到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都要住在看守所里。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大都会在看守所里完成。
王艳、李正、乔云三位证人来到辨认室后,也是对这里的设施感到心有余悸,看看这儿看看那儿,问东问西的,他们主要还是担心犯罪嫌疑人能否看到自己。萧云天向他们解释了辨认室的建筑结构,强调了在里面的人根本
不可能看到外面。介绍完了情况后,就让三人依次单独辨认,一人辨认的时候,其他两人在另外间屋子里等候。
手下的刑警队员们早已将杨子向和其他随机挑选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带入了辨认室。三个人终于都完成了辨认,但辨认的结果却不尽相同。
王艳表示,在七个人里面,三号和六号两人之中有一个人是当天作案的人,两者再比较而言,三号更像一点。
李正则表示,三号就是当天作案的人。
乔云辨认后,摇了摇头,还是没有认出来杨子向的编号就是三号。三个人三种辨认结果,虽然并没有完全辨认出来,但已经不错了,这也符合人的主观认知规律。
证人的问题算是解决了,已经基本确定杨子向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
另外,关于杨子向说的真凶贾小军,在复核证人的同时,也对贾小军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这些调查主要包括
查找了案发前的旅馆业登记系统。这些系统都是和公安机关的网络联网的,也比较好查,只要在宾馆住宿登记过身份证,后台就会有记录。
经过查找,没有发现乌州市的贾小军在海东市开过房。在所有登记宿的客人中的确有叫贾小军的,但是经过调查都没有作案动机,也没有作案时间。
出现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杨子向根本就是胡诌的,这个人根本不存在。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人并没有住宾馆,而是租房住,或者是借宿在亲戚朋友家里。
杨子向的供述中称他和贾小军认识,是好朋友。但调查了杨子向的爷爷二叔等近亲属,都能够证实从来没有见过杨子向往家里领过一个叫贾小军的人,也没有听杨子向说过和贾小军有来往。
杨子向还称贾小军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调查李多晨家人的结果是从没听说过李多晨和贾小军有交往,更别提发生矛盾了。通过这些调查,萧云天觉得足以把贾小军作案的可能性排除。所有的调查工作完毕,萧云天召集其他三人开会,大家集中讨论了案情,最终形成了杨子向作案的十五点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杨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结论。
这十五点理由是:
第一,目击证人程威通过辨认,明确辨认出了作案凶手即为嫌疑人杨子向。程威的证言与现场其他目击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程威与其他目击证人并不相识,其证言获取时间在后,目前无相反证据证明程威证言系伪证。程威原来见过嫌疑人杨子向,对杨子向体貌特点印象深刻,在凶手行凶现场注意观察,认出是原来见过面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经过侦查实验,证实证人程威的证言客观性较强。由一名侦查员使用证人程威所述同型号汽车经过现场,另两名侦查员模拟打斗过程,可以证实在开车过程中能看到凶手与被害人的追砍过程。
第三,目击证人王艳对凶手进行了辨认,从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认出其中的两人中有一人为凶手,这二人中恰有杨子向。她虽然未明确辨认出凶手,但也将凶手锁定在较小范围。
第四,目击证人李正辨认出凶手就是杨子向。
第五,目击证人王艳、李正、乔云陈述的凶手体貌特征与嫌疑人杨子向一致。比如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额头有黄头发,这些均与杨子向的体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额头上有一撮黄头发这一细节,其他证人证实
案发前几天看到杨子向确有黄头发,杨子向本人也承认染过黄头发,在案发后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击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本案关键的四名证人证言均陈述稳定,对于现场追砍的大致情节较为一致。
第七,有证人证实被告人杨子向在案发后脸上、身上有血迹
第八,嫌疑人杨子向具备作案动机。嫌疑人杨子向与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害人亲属证言、被告人亲属证言,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均能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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