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6章猖狂的赵志明
西城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办公室,大队长赵志明正在审核一份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 XCGA-2005-0730-0012
事故时间: 2005年7月30日 11:28
事故地点: 油城市西城区工业园路向南350米处(通达公司出入便道)办案单位: 油城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组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7月30日11时28分许,在油城市西城区工业园路向南35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通达运输公司驾驶员李为国(男,48岁,准驾车型A2)驾驶牌号为东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的马小军(男,28岁,准驾车型C1)驾驶的京A-奔驰S600轿车发生碰撞。
二、现场勘查情况
道路环境:
事故地点为直行道路,没有交通信号灯
工业园路为双向2车道,
限速标志:工业园路限速60km/h,
视线良好,天气晴朗,路面干燥
车辆位置:
奔驰轿车车头与货车右后侧车厢发生碰撞
奔驰车停在交叉口东南角,车头朝东
货车停在转弯轨迹上,车头朝南,车厢部分占据直行车道
痕迹勘查:
奔驰车左前部严重受损,前保险杠脱落,左大灯破碎,引擎盖变形
货车右后侧车厢有明显刮擦痕迹,防撞梁变形
地面留有长达12.3米的刹车痕迹,经鉴定为奔驰车制动痕迹
三、证据收集
监控录像:
调取路口东南角监控显示:货车在右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
行车记录仪记录:奔驰车在绿灯状态下正常直行通过路口
时速测算:奔驰车通过路口时速约为55km/h(未超速)
车辆检验:
奔驰车制动系统正常,灯光系统正常
货车转弯指示灯工作正常,但存在盲区监测系统故障
证人证言:
目击者王某某:货车转弯的时候没停,直接拐的,而且速度较快,没有注意让行直行车辆
目击者李某某:奔驰车是正常行驶,看到货车时已经来不及刹车
四、技术分析
路权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车速分析:
根据刹车痕迹计算,奔驰车采取制动前的速度约为55km/h,未超过该路段60km/h的限速标准
货车转弯时速约为15km/h,属于正常转弯速度
视线分析:
货车右转时存在视觉盲区,但驾驶员有义务确保安全后再转弯
奔驰车行驶在明显位置,理论上应能被货车驾驶员观察到
五、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技术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直接原因:
货车驾驶员李为国在右转弯过程中,未遵守转弯让直行的原则,未让行直行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货车盲区监测系统故障,未能及时预警右侧来车
货车驾驶员对路口情况观察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直行车辆
排除因素:
奔驰车未超速行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过错行为
六、责任划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认定:
通达运输公司驾驶员李为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奔驰车驾驶员马小军无责任
七、处理建议
对李为国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责令通达运输公司对涉事货车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装置正常工作
建议通达运输公司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特别是路口让行规则的培训
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认定进行理赔
八、附注
本报告基于现有证据和技术分析作出,如有新证据出现可申请复核
当事人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本报告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办案民警: 张某某、李某某审核人: 赵志明
日期: 2005年7月31日
(公章:油城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这份专业的事故分析报告清楚地表明,根据交通法规和现场证据,通达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确实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报告无懈可击,完美。
赵志明看着这份事故报告,满意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后让下属盖上了公章。
赵志明今年正好40岁,去年原任大队长因年龄原因空出了位置,在领导的招呼下和姐夫马万顺的金钱攻势下,排名并不靠前的他成了西城区交警大队的大队长。
这个人党性原则极差,没什么政治头脑,性格上和马小军相似,嚣张跋扈,一般人不看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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