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国与野的差别,并不是简单的城内与野外之别,而是带有政治归属及文化归属的整体概念。
比如在永乐十年被分派到东洲卫所将领,通过勘探开拓寻找合适的地方,修建卫城、千户城,而随行的军户余丁则居于城中,或居于卫城、千户所城旁边的村落。
然后,以卫城或千户所城为中心,统辖周边的若干村落,形成一个城乡共同体。
目前的东洲,土着部落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
按朱高燧颁布的王令,皇明赵国的单个国民没有处置单个土着的特权,只有皇明赵国的文武官员才有按照其职权范围处置土着的权力。
东洲土着不属于任何赵国的国民私有,而是直属于赵国,是赵国治下的一员。
即便这些土着并不认为他们是受到赵国统治的,但朱高燧定下的规矩就是这样——防止滥杀土着,引起土着对抗。
毕竟,根据朱高燧颁布的防疫条例,未经批准的土着与不入户籍的赵国贱民一样,不能在赵国治下拥有土地,且不能在城内拥有房产,其子女没有进入乡镇社学或府县书院进学的资格,没有进入城内做工、经商的资格,也没有参加科考做官或入伍从军的资格。
只有东洲土着部落的酋长或村落的村长、长老,或他们授权指定的土着,经过防疫筛选后,才有资格与赵国的国民在互市点进行贸易,或进入赵国的城池游览与学习。
“国野制看似简单,但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孤决定把国野之别套入户籍制,以户籍区分国民、野人,划定两者的地位。”
朱高燧担心直接说被他改良后的国野制,会让李默等四人无法理解,便特地提到了户籍制度。
自永乐十五年皇明赵国建立之后,朱高燧效仿大明朝廷五府、六部等衙门,设大都督府,由他本人直管赵国军务,另外设六署等衙门管理赵国的其他事务。
与此同时,他颁布了属于皇明赵国的户籍制度,让户署给赵国每户自耕农颁发户贴。
户贴上详细记载此户人家的田产数量,以及所应承担的田赋额度。
由于一切从零开始建立制度,所以朱高燧是直接施行了改良的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之制。
对专门靠种地为生的自耕农而言,赵国没有额外的杂役与丁税,只有田赋。
至于自耕农去经商,或置办手工作坊,做这些事涉及到商业与手工业,所以需要按规定缴纳商税、工税。
朱高燧与朱棣都明白,东洲赵国虽名为国,名义上是位同一省的大明藩国,但实际上等于一个独立的小朝廷。
朱棣准许朱高燧在藩地施行与大明朝廷不一样的体制,比如户籍制、兵役制、科举制等等,只不过在总体上不能违背《大明律》、《皇明祖训》。
历史上的《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但其立法技术上较之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善和科学,其立法精神也远比唐律、宋律更加严格,以至于对后世影响深远。
朱高燧制定的这种户贴制度与大明一样,对每户百姓所承担的田赋加以明确,算是对赵国百姓私人财产的一种保护,推行起来并没有遇到阻力,甚至得到了移民的强烈支持。
那些移民到东洲的大明的底层百姓,再得到赵国颁布的全新户贴之后,便可以踏踏实实在土地上耕作,不会再轻易迁徙。
如此一来,有耕地者将按照户贴上的田赋额度来纳赋,有效避免了地方官吏中饱私囊,或纳税不均等问题。
在实行户贴制度之时,朱高燧在赵国境内也施行大明朝廷的黄册制。
所谓黄册制度,需要配合“里甲制度”来推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只不过朱高燧改良了这一制度,以一个移民村为一甲,村长就是甲长,再以五个移民村为一个里,这五个村的村长轮流当里长。
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然后上交给本村村长,村长负责把自家“村”的住户按照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逐一登记,各村村长再上交给里长,里长上交给县里,县里直接交到赵国户署,不必呈给府里。
黄册依大明朝廷之制,每十年更新一次。
若按大明朝廷的黄册制度,每个“里”中的人口所承担的田赋是相对均等的,如此可避免田赋过于集中某一户,若某户出现问题,同“里”的其他户需共同承担此户的田赋,这样就保证了朝廷的田赋收入。
但是,朱高燧在赵国施行摊丁入亩,田多的自耕农多缴田赋,田少的则少缴田赋,公平公正,谁也说不出反对的话。
黄册制是历史上的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也是大明朝廷赋税役的依据。
在黄册制度之前,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皆是“从上而下”,即由朝廷户部、省、州县由上而下进行统计。
而黄册制度恰恰相反,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然后逐级上交,最后送交到各州县,再到省、户部,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