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老祖,其实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在作怪。不管朝廷怎么分,南澳诸藩都会觉得自己吃亏了。”
朱佑枢思索着答道:“但朝廷绝不能把矿区分配权假他人之手,故而我认为此事应该快刀斩乱麻,执行一刀切的原则,直接把矿区十年的采矿权拍卖掉,价高者得,且不得转售、转赠。”
“为何不是三年或者五年,偏偏是十年?”
朱高燧转身向书房走去,边走边问道。
“采矿需要投入各种设备,三年时间太短,前期投入可能都还没有完成,五年时间又不够投资者收回成本,十年时间基本够用。”
朱佑枢跟在朱高燧身后,低头看路的同时,反应迅速地答道。
朱高燧走进书房,坐回太师椅,抬手示意朱佑枢坐在书桌旁边的软凳上。
待朱佑枢落座后,朱高燧才开口道:“十年之后又该如何?”
“十年之后,再对矿区重新拍卖。”
朱佑枢不假思索地答了一句,并且解释道:“不瞒老祖,我曾经查阅过南澳的矿区分布情况,目前已经探明的矿区,除了由朝廷直管的之外,其他位于南澳诸藩边境的,皆是大型矿区。因此,十年时间根本就开采不尽,再开采十年乃至二十年都可以。”
朱高燧又问道:“十年后重新拍卖采矿权,如何处理前任藩国投资的各种开采设备?若处置不当,仍然会引发乱子。这个问题你想过没有?”
朱佑枢才思敏捷,稍作思考,便作答道:“从法理上来说,这是属于前任藩国所有的资产,或卖或弃皆由其决定即可。但为了避免其拖延时间,迟迟不处置,朝廷应该在拍卖之前就做出规定,契约到期之后,限时三个月内处理好各种设备,否则收归朝廷。”
朱高燧听了朱佑枢这番还算严谨的回答,微微颔首,接着停顿了片刻,再次开口道:“假设拍下采矿权的藩国,在采矿期间虐待矿工,甚至激发工乱,朝廷当如何处置?”
“回老祖,枢儿觉得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低,就算真的发生了,朝廷按制处理即可。”
朱佑枢先说了他对此事的看法,然后解释原因道:“毕竟,拍下采矿权的藩国还要靠矿工干活,而且南澳矿区众多,若某个矿区给的报酬低、待遇差,自然没有人愿意去做工。”
关于原历史上明朝的采矿规定,其事实与某些人的预期存在较大出入。
历史上的大明,不仅没有专门“不准虐待矿工”的保护性法律,反而有着极其严苛的“禁矿”、“官营”以及针对矿工的残酷剥削制度。
洪武二十六年,朝廷曾明令禁止民间私采金银铜铁等矿,民间采矿必须经过官府审批,违者以“盗矿”论罪,轻则罚没财产,重则处死。
对于非贵金属如锡、铅等,允许民营但需纳税并接受监管;而对于金、银、铜、铁等战略资源,则直接由工部下属的矿冶司控制,或交由官办矿场经营。
而且,官矿或权贵把持的矿场中,矿工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面临着极其残酷的超经济剥削和人身控制。
比如,历史上大明中后期,官府经常将贫农强制编为矿夫或坑户,实行征发制。
矿工开采的矿产往往被强行四等分,大部分被官府、工头和矿场主剥夺,剩下的才归自己,且课税极高。
矿主和权贵在偏僻沟壑设立厂局,即“人圈”,将矿工围禁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矿工遭到恐吓、威逼、随意打骂甚至转卖,矿场还私设刑堂,动辄动用酷刑,许多矿工被逼跳窑轻生。
在如云南等地的银矿中,矿工面临矿洞坍塌、毒气弥漫等致命危险。
矿头对受伤矿工不予医治甚至扣光口粮,导致矿工大量饿死或病死。
至于“不准虐待矿工”、“改善矿工条件”等规定,在华夏历朝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朱高燧建立圣洲大明之后,彻底改变了过去矿工被视为敛财工具的状况,将保障受雇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圣明在经历乾熙、兴德、正宪三朝的有序传承之后,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涵盖宪典、专门律令、行政条例以及部阁规章的完善律法体系。
朱佑枢口中的“按制”,指的是圣明在矿山开采、矿工雇佣、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等方面的三大主要制度及各种相关次要制度。
这三大主要制度分别是《圣洲大明矿山安全条例》、《圣洲大明矿产资源条例》、《圣洲大明雇佣劳动保护条例》。
“言之有理!”
朱高燧微微颔首,眼中闪过一丝赞许。
他端起案上的茶盏抿了一口,放下后话锋一转,又抛出了一个问题。
“那我问你,由于藩国开采的矿石经过提炼后,只能卖给朝廷,为了避免他们暗中走私,你觉得朝廷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监矿使’吗?”
朱佑枢闻言,眉头微蹙,欲言又止。
他稍作停顿,斟酌着词句答道:“回老祖,枢儿觉得,人皆有私心,对于这种因私欲作祟而引发的问题,或许可以遵从‘无为而治’的原则去处理。”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