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阳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今天正是刘满庆父子伤害国家公职人员一案正式开庭的日子。不过这个开庭显得有点与一般开庭不一样,一是开庭人很少,比如原告渔港乡计生办副主任鲁明亮就没有来,只有一名委托律师参加,被告这边倒是人来了,不过年轻的那个身上却缠着绑带坐在被告席上。他们的律师倒是看着很醒目,穿着律师正装,比原告的律师看着正规多了。观众席上还坐着几名警察,他们是来自市公安局和渔港乡派出所的。
庭审开始后,原告律师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系列材料证明,甚至还有渔港乡派出所当时出警民警的证词以及市公安局的羁押证明。特别强调被告是在先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后又暴力殴打原告,这是罪加一等。强烈要求法官要严判重判,否则以后基层干部谁还敢去基层工作。
张青松坐在被告人代理席上听得一阵好笑,这个原告律师就是在照本宣科完全没有攥住重点,估计水平也就这样了。在法官请被告陈诉时,张青松站了起来,他向法庭和原告律师问了三个问题:“第一、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原告的确有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是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而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工作方法简单、生硬,在遇到被告情绪激动时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理,反而先对被告实施殴打行为,致使被告刘成龙被打而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个问题是在被告在病房看见自己妻子被强制性流产后正是情绪不稳时,原告为什么会一个人去了被告的病房,并进行言语挑衅,正因为原告言语挑衅在先才会导致被告失去理智,我相信任何一个人处在被告当时的情形都会产生这种行为。
再说即使事实成立,也应属于打架斗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只有故意伤害导致一方轻重伤才会被定为负有刑事责任。
为什么渔港乡派出所会单独对我的当事人进行羁押,并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我在这里给大家说明一下什么是羁押。羁押是刑事案件中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嫌疑时,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法院裁定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那么请问我的当事人符合羁押的哪一条哪一款?
第三个问题是原告律师说原告是由于身体有伤不能到庭,可据我所知,原告在我的当事人被羁押后的第二天就参加了一场所谓的庆祝酒宴,并且喝了白酒和啤酒,根本看不出一点身体有伤的样子,另外原告在9月7日,也就是昨天,有人看见他带队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组织育龄妇女搞结扎,并且中午聚餐时又喝了白酒。请问原告身体有伤是伤在什么地方,要是没有伤那就是存在欺骗法庭,藐视法庭。
最后,我还要请问渔港乡派出所和北阳市公安局,他们是凭哪一条法律就可以羁押我的当事人。并且是在医院将人带走的,而且在看守所也没有给与应尽的人道主义关怀,这还是我在看守所与当事人见面后,提出异议才由看守所检察官将人送到医院,我有理由怀疑这里面存在某种不可意会的以权谋私。”
主审法官急忙打断张青松的陈诉发言,告诫道:“请被告律师注意言词,不要用怀疑等词语来推断你的猜想,要用证据说话,最后请问被告律师你还有其他表述吗?”
张青松向法官示意,表示暂时没有了。主审法官又问原告律师,对被告律师说的话有没有什么不同意见。
原告律师在张青松表诉时,听得是坐立不安,现在一听法官的问话,马上站起来说道:“我反对对方律师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对我当事人进行的毁谤,他刚才的发言大部分都是听人说和自己推断猜想的,我认为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张青松在原告律师说完话坐下后,先向法官示意,待法官同意后便站起来举起手中的文件袋道:“事实胜于雄辩,我这些材料是热心群众交给我的,里面是原告在公众场合的一些照片和录像,我可以提交法庭并让法庭安排专业人士进行真伪鉴定。另外我这里还有一份热心群众提供的材料,证明原告在高中毕业后去省城打工时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过有期徒刑2年,请问这么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他是怎么混进政府机关的,并且还担任了一定的职务。我认为作为渔港乡计生办的主管部门,渔港乡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因为有了这种害群之马,所以才有了后面发生的一切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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