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校方的初次会面,正如余年所料,充满了推诿和试探。校长和德育主任态度客气,但言语间倾向于将事件定性为“学生间过火的玩笑”和“沟通不畅”。
“余律师,我们非常重视您反映的情况。”校长扶了扶眼镜,“但事情需要调查,不能只听一面之词。现在的孩子心理脆弱,也许有些误会……”
“误会?”余年平静地打断,将林晓准备好的材料再次向前推了推,“校长,这是受害者林小斌在心理咨询师初步访谈下的记录(备注:已提前联系并完成),显示其存在明显的焦虑、抑郁症状及创伤后应激反应(PTSD)倾向。这是三甲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明确为软组织挫伤,符合外力击打特征。这是他自己手写的、描述被长期勒索、殴打和恐吓的纸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义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欺凌行为‘立即制止’,并通知双方家长参与处理。我们现在是在协助校方履行这项法定义务。”
他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将“霸凌”而非“玩笑”的概念牢牢钉在会议桌上。“如果校方认为内部调查程序需要时间,我们可以理解。但同时,我们会依法向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和基础教育科同步提交这份材料副本,并保留因校方未能有效履行管理保护职责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和“侵权责任”这几个字,让校领导们的脸色彻底严肃起来。他们不怕家长闹,但怕这种程序严谨、法律依据充分的专业追究,这直接关系到学校的考评和领导的乌纱帽。
“余律师,请别误会,我们绝对会严肃处理!”校长立刻表态,“我们马上成立调查组,今天之内就找涉及的学生谈话!”
“很好。”余年点头,“为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我要求谈话过程有全程录音,并且,我的助理林晓,作为受害者家属代表,需要在场旁观。同时,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受理关于学生欺凌的举报和控告’。我们现在正式提交举报,并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得到书面处理结果告知。”
他的每一步都紧扣法律法规,将校方可能敷衍的空间压缩到最小。校方被迫进入了余年设定的专业和程序轨道。
然而,真正的硬仗在于面对施暴者的家长。
次日下午,在学校安排的调解室里,赵鹏的父亲赵老板果然如预料般强势。他身材微胖,戴着金表,一进门就大大咧咧地坐下,斜睨了余年一眼。
“我说律师,小孩子打打闹闹不是很正常吗?谁小时候没打过架?我看就是那个林小斌自己太怂,不合群!我儿子我还不知道?平时在家乖得很!”他挥舞着手臂,唾沫横飞。
另外两名家长,张科长和李师傅,则显得忐忑一些,但也在观察风向。
余年没有与他争辩,而是直接播放了一段音频。那是小斌在相对放松状态下,描述赵鹏等人如何将他堵在厕所隔间,逼他下跪,并抢走他饭钱的录音(已做声音处理)。男孩声音里的恐惧和绝望,清晰地传递出来。
赵老板脸色一变,猛地一拍桌子:“偷录?这能当证据吗?你这是侵犯隐私!”
“这是在私人场所,为保护受害者权益,在其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下进行的记录,内容关乎重大人身权益,其证据效力,法庭自会裁量。”余年冷静地回应,“此外,我们已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了现有证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虽因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可能不予刑事处罚,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和训诫记录,将永久留存。”
听到“报案”和“寻衅滋事”,张科长和李师傅明显慌了神。
“余律师,没那么严重吧?孩子们知道错了……”李师傅急忙说道。
“知道错,体现在行动上,而不是言语上。”余年目光扫过三人,“目前,我们暂未接受调解。是否谅解,取决于以下几点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第一,三名施暴者必须在学校德育主任、班主任、双方家长及我们在场的情况下,向林小斌进行正式、公开的当面道歉,并手写保证书,承诺永不再犯。
第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殴打他人和恐吓,即便不予执行拘留,也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和训诫。这笔记录,会是他们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警示。
第三,关于民事赔偿。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后续必要的心理咨询与治疗费(根据三甲医院预估,至少需要一年期干预),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我们提出的总额是人民币八万元。这笔钱,由三方家长按责任主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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