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协同推进的大环境下,对于矿山使用林地的管理变得越来越严格。这是因为林地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生态保护的重要功能,还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进行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而其中,进行勘查、开采矿藏等占用林地的情况也被纳入了这一范畴。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确保矿山使用林地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保护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通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可以有效避免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在矿山使用林地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林地的合法使用,还要注重其他自然资源要素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只有在全面保障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施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并且必须遵循林地分级管理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严禁使用 Ⅰ 级保护林地;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等,可使用 Ⅱ 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但除特定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矿山使用林地的情况却更为复杂。有一家中型矿山企业,为了扩大开采规模,计划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但在申请过程中,发现林地周边存在一种珍稀的野生植物群落。这使得原本看似合规的申请陷入了困境。企业一方面需要开发资源以维持运营和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保护珍稀植物和生态环境的压力。相关部门迅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探讨是否可以在不破坏植物群落的前提下进行开采。经过一番研究,提出了一种创新性的方案: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避开植物群落分布区域,并在开采过程中同步进行生态修复。最终,在严格的监管下,该矿山企业获得了使用林地的许可,实现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也为其他类似项目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自然资源部在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时,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矿山使用林地这一特定领域发布独立的通知,但在相关工作部署中却有着紧密的关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这份文件里,自然资源部对已有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整合和延续,并针对地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诉求,适时推出了一系列全新的服务政策。
这份通知的有效期一直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其中保留了一些成效显着且地方反馈良好的政策,比如“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及“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这些政策在实践中被证明能够有效提高用地用海的审批效率,为相关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通知也对部分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进行了删除。这样的调整旨在使政策体系更加精简、高效,避免政策的过度繁杂和冗余,从而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进一步优化用地预审审查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具体来说,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进一步简化用地预审审查。这意味着在申请用地时,相关手续将更加简便,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为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
其次,扩大先行用地适用范围和规模。这将使更多的项目能够在正式审批前先行使用土地,加快项目的推进速度。
此外,明确铁路“四电”工程用地报批要求。这有助于规范铁路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和电气化等工程的用地审批流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三改”(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可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这将避免因用地审批不同步而导致的项目延误,提高整体项目的推进效率。
另外,适度延期重大建设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为项目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得在特殊情况下,项目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承诺的方式来满足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
最后,明确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的补报规定。这有助于规范项目在初步设计变更时新增用地的申报流程,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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