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原告席上,林国富的家属穿着素黑衣裳,面无表情地盯着被告席;旁听席前排,刑侦支队的队员们笔直坐着,尚希海整理着胸前的警号,目光与辩护人席位上的程蕊心交汇——她穿着一身深灰色西装套裙,头发束成利落的低马尾,正低头翻阅案卷,指尖在“苏梅证言”那页轻轻敲了敲。
法槌敲响的瞬间,整个审判庭陷入寂静。被告人被法警依次带入,陈天虎戴着手铐脚镣,走路时右腿的跛态格外明显,路过尚希海身边时,他投来阴鸷的目光,却在与程蕊心对视时,下意识地避开了。李猛跟在后面,看到程蕊心时,眼神里闪过一丝愧疚与感激。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第一个出庭作证的是苏梅,她攥着衣角站在证人席上,声音还有些发颤。公诉人询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时,她只含糊地说“看到三个男人进了小区”,对李猛的行踪避而不谈——显然还是担心陈天虎的报复。
“反对!”程蕊心起身,声音清晰有力,“证人证言存在遗漏,未能完整陈述案发当晚与被告人李猛的接触过程。请求法庭允许我进行交叉询问。”审判长点头示意后,她走到苏梅面前,递过去一杯温水:“苏小姐,你还记得案发当晚给李猛送外套时,他说过什么吗?”
苏梅握着水杯的手稳定了些:“他说让我把外套放在小区门口的长椅上,别靠近仓库,说里面在‘干活’,不安全。”“‘干活’是什么意思?”程蕊心追问。“就是……他们要去偷东西。”苏梅的声音低了下去,“李猛说他只在楼下望风,不会进去伤人。”
“你看到他进去了吗?”程蕊心的语气加重,“你在小区门口等了多久?有没有看到他进入仓库区域?”苏梅猛地抬头,眼神坚定:“我等了十分钟,他一直站在长椅旁抽烟,没往仓库方向走。后来我怕被人发现,就先离开了。”这句话像一颗石子,在旁听席上激起细微的波澜——这与警方最初“李猛参与作案”的初步认定形成了偏差。
公诉人立刻提出反对,认为程蕊心在引导证人作伪证。程蕊心却不慌不忙地呈上一段录音:“这是我与苏梅的第一次谈话录音,她在未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陈述的内容与当庭一致。同时,小区门口的监控显示,案发当晚八点十五分至八点三十五分,李猛一直在长椅附近活动,从未踏入仓库所在的西侧区域——这与苏梅的证言完全吻合。”
接下来,尚希海作为案件主办人出庭作证。他将一份厚厚的证据清单放在证物台,条理清晰地陈述侦查过程:“案发当晚,被告人陈天虎驾驶登记在刘艳名下的黑色丰田SUV,搭载李猛、王强前往滨江花园。根据监控轨迹与苏梅证言,李猛在小区门口望风,王强负责撬开仓库门锁,陈天虎进入室内实施抢劫并杀害被害人林国富。”
他指着大屏幕上的鞋印比对图:“仓库内提取到的血鞋印,与陈天虎的鞋码、鞋底花纹完全一致;现场发现的耳钉经DNA比对,确认属于陈天虎的情人刘艳,系两人争执时掉落;资金流向显示,陈天虎在案发后给李猛、王强分别转账五万元,作为望风与开锁的报酬。”
“反对!”陈天虎的辩护律师起身,“尚队长的陈述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陈天虎杀人,鞋印与耳钉只能证明他出现在现场,不能等同于杀人凶手!”
尚希海早有准备,调出陈天虎的供述录像:“被告人陈天虎已当庭认罪,承认因林国富发现其与赵海涛的诈骗证据,为灭口而杀人。同时,我们在他的出租屋内搜出了带有林国富血迹的外套,以及用于转移赃物的钢丝绳——这与他购买的五金用品完全吻合。”
轮到程蕊心为李猛辩护时,她呈上了李猛的悔过书与立功证明:“被告人李猛在案发后主动交代陈天虎的藏身之处,协助警方抓捕主犯,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立功表现;其悔过书中详细记录了自己的犯罪过程与心理变化,认罪态度良好。结合苏梅的证言与监控证据,足以证明李猛未参与杀人,仅构成抢劫罪从犯,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她转身面向审判长,语气诚恳:“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区分罪责、实现公正。李猛的行为固然触犯法律,但他与主犯陈天虎有着本质区别——他从未有杀人意图,且在案件侦破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恳请法庭综合考量,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辩论阶段,程蕊心与公诉人就“李猛的罪责认定”展开激烈交锋。她引用《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原则,逐一反驳公诉人提出的“李猛可能参与杀人共谋”的观点,逻辑严密,论据充分;而尚希海在旁补充的证据,又恰好为她的辩护提供了支撑——两人虽立场不同,却在“还原案件真相”的目标上达成了奇妙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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