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现实岂不正是观念的结果?你要求改变现实,首先就得用改变人们的观念,就得改变人心……”佩洁说道。
“可是人心和人的观念,不正是在制度允许与激励的推动下,才得以接受新的事物的么?制度允许首先不打开缺口,观念的改变与人心的改变就是一纸空谈。所以观念是精神源泉,但制度允许却是推动器,助力器和催化器,由它将所有这一切的精神源泉推动转化为现实实践……所以这二者是相辅相成,都是需要的。只不过从一个现实实践的先后秩序来说,应该是制度允许在前,观念转变人心转变在后……制度不允许,再好的作品也只能处于待定状态和封杀状态……这就白白浪费了观念的丰富资源……”林震雄说道。
“说得好,这个说法我认同……继续说……”佩洁说道。
“我有时甚至认为道德并非是观念的结果,而只是法律的强迫所导致。人的不道德行为,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才能得以扭转,纠正,从而再逐渐形成良好的习惯。倘若法律的强制性惩罚不够,人们就会对自己的违反道德规范规矩的行为视若儿戏。西方中世纪教会势力的观念应该足够高迈了吧?可那么高迈的观念决定了他们的道德水准了吗……?没有啊,那么多的污泥浊水,肮脏不堪……这些不都是历史的事实吗……?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缺乏法律对他们的强迫和约束啊,因为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啊,因为他们拥有的权力不受任何反向力量的制衡与监督啊……”林震雄说道。
“这种说法也是有片面之处的,我们固然要承认法律的迫使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说观念对道德就没有影响的作用。法律是人的外在行为道德的强迫与促使,观念是人的内在思想道德的鞭策与律束。人的内在道德多少也能影响到他的外在道德。坚守原则的人为什么比不坚守原则的人活得更累更艰难……?因为坚守原则的人一旦做了违反道德的事情,他的内心就感到自责和愧疚,就会有一种道德自罪感。而不坚守原则的人则不存在这些情形……而这种自责,愧疚和自罪感多少也能够阻碍人再去做坏事,做违反道德的事……而且法的产生究竟该从何来?是从大家以文明理性的方式共同商议,取得共识,公共选择出来的还是某一个集团以霸道蛮横的方式独一家地制定出来并拥有其最终解释权的……?法的实施能否一碗水端平?是否会有区别对待与双重标准?是否可以有法不依及违法不究?这还是要牵涉到一个权力制衡与观念依据的问题。没有权力制衡,就很难一碗水端平,人们的私心的偏向就不会得到及时的监督和约束。而没有上帝信仰的观念秩序,人自身就是法产生和实施的依据,一切由人说了算……而人的原则是什么呢?是实力决定而非人人平等。那么有实力的人就会拥有特权,拥有法律赦免权。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场空谈和儿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据倘若来自人,就是这个结果……因此它必须是来自一个超越人的绝对公正与无私的在者,谁可堪当这样的角色呢?当然就是上帝了。每一个人都是由上帝的所创造,在袘面前,袘不会对谁有特别的偏袒和优待,否则袘就不配称上帝了。这就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先有这么一个超越性的事实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才会找到了自己的终极依据……否则就是只会成为欺骗人和迷惑人的幌子……所以不能只是一味只知道强调法的强迫与律束所产生的道德作用和效果,在这之前先要追问这法的产生与实施的观念性依据来源,不弄清楚这一点,这法就只不过是被人利用的道具,也根本催化和产生不出道德的作用,效果,规范和习惯来……”佩洁说道。
“然而不在价值创造的基础上谈公平,则这种公平就显得很无力。正如不在市场关系的基础上谈道德,则这种道德就显得很苍白……而价值创造与市场关系与信仰观念究竟又有什么深刻的联系呢……?它们不就是一种现实层面的人与人之间的互相认可与互相利益的关系吗?哪里扯得上信仰观念上面去……?”林震雄说道。
“你这种道德叫相对道德或情境道德,不是上帝绝对意义上的道德。也就是它只是基于人的自利需要,所谓利他的目的也是为了自利。利他,让他人更富有,更有钱,则自己才有可能从他人身上赚取更多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利润最大化,是建立在他人更加有钱和更加富有的基础上的……倘若他人一贫如洗则自己从他人身上什么也赚不到……也就是大家互相合作,帮助与共同致富的意思……这固然是很不错的,但它缺乏上帝信仰观念中的一种超越的绝对的无私的公正的圣洁的爱……”佩洁说道。
“然而你说的这种超越的绝对的无私的公正的圣洁的爱对于人而言是能够做到和承载起来的吗……?”林震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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